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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撕扯医务人员防护服或将入刑

来源: 本站   作者: 管理员   点击:   日期: 2020-08-03

摘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传谣、撕扯医务人员防护服、拒绝隔离等行为,都被“明令禁止”。


近日,《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经过审议。条例草案特别提出,北京市将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用豁免制度,并且明令规定撕扯医务人员或社区工作人员防护服,或将入刑!

撕扯医务人员防护服等行为被明令禁止

《条例草案》明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传谣、撕扯医务人员防护服、拒绝隔离等行为,都被“明令禁止”,按照条例草案的要求,对依法履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撕扯安全防护装备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新冠疫情期间,不乏出现殴打医护人员,干扰抗疫的行为,如近期大连发布的“殴打防疫人员,扰乱核酸检测现场秩序”的警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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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难免会出现其他的“突发事件”,出台相应的规定,约束违反行为,保护医护人员,势在必行!


积极发挥中医作用,

建立特殊群体医药费用豁免制度


《条例草案》提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医药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北京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医疗救治中坚持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充分发挥中医药的预防救治作用,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完善中西医协同救治机制;组织制定中医药防治方案,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中药企业为重点岗位、重点人群提供中药预防方等服务。


同时,还将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用豁免制度。


医疗卫生等人员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依法向疾控机构报告


《条例草案》提出,完善监测预警,确保及时发现风险。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完善多渠道监测哨点建设,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和信息报告工作。


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直报机制。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应当依法将具体情况向本单位和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获悉情况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建立首席公共卫生专家制度,

培育公共卫生领军人才,储备专业应急人才


《条例草案》在规范应急准备方面提出,北京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事件级别和对应措施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技术能力和实验室;建立首席公共卫生专家制度,培育公共卫生领军人才,储备专业应急人才;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医学检验机构联合协作机制。


将构建覆盖传染病专科医院,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呼吸、肠道门诊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门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监测系统;建设完善位于口岸、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学校、批发市场、物流仓储中心等场所的监测哨点。


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停工、停业、停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急响应级别和应对措施可适时调整。其中,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可调集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队伍,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为稳定市场价格,可对特定应急物资或者其他商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同时,可以严格本市人员出入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此外,《条例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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