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明确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出台了《重庆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各区县分局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对象如下:血液制品、注射剂、特殊药品生产企业;有被举报或涉嫌违法生产药品行为的企业;《药品质量公告》中有不合格产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通过药品GMP认证后未进行过跟踪检查(含飞行检查)和其他检查或跟踪检查(含飞行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药品生产企业。
《办法》要求,各区县分局组织的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日常监督检查时限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由区县分局从监管人员中选派检查组长1名,检查员1~2名,组成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组。各区县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应有计划、有方案、有重点。各区县分局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总结报告报重庆市局,报告内容应有日常监督检查总体情况、分析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原因、采取的措施、依法处罚情况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建议。
《办法》还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药品生产企业法人是药品生产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县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对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