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认证的受理范围为:因单位解体、离退休、人事关系变动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医务人员;已转业、复员、离退休并由地方政府安置或因单位划归地方管理,未能参加部队认定的人员;台湾省籍人员和归国人员;公安、边防和消防系统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等。但对已提出过申请,经审查不合格而被退回的人员不再予以受理。认定条件是,凡在1998年6月26日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授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可予以直接认定。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可以认定医师资格,具有医士任职资格者可认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程序是,由个人将相关材料报现任职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再逐级审核上报,最后由省卫生厅审核认证后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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