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于近日下发,要求全国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于今年10月底前建立感染性疾病科,并对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提出规范。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结合各地实际,将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道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感染性疾病科,并将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纳入当地医疗救治体系。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感染性疾病科的监督、管理。 通知强调,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搞好感染性疾病科设计和建设。感染性疾病科的设置要相对独立,内部结构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清楚,便于患者就诊,并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二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设置独立的挂号收费室、呼吸道(发热)和肠道疾病患者的各自候诊区和诊室、治疗室、隔离观察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药房(或药柜)、专用卫生间;三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还应设置处置室和抢救室等。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配备必要的医疗、防护设备和设施。设有感染性疾病病房的,其建筑规范、医疗设备和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感染性疾病科要选拔技术好、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充实到感染性疾病科,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的培训,既要培训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工作制度,又要培训感染性疾病的流行病学、预防、诊断、治疗、职业暴露处理和防护等内容,并定期进行考核和传染病处置的演练。 通知还规定,感染性疾病科负责就诊患者的传染病筛查和感染性疾病治疗。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完善感染性疾病科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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