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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就业准证/S准证

新加坡就业准证/S准证

www.nursesky.com 作者:xiu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资 格 标 准

P 准 证: 适 用 于 持 有 认 可 的 学 位、专 业 资 格 或 专 业 技 能 并 且 正 在 寻 找 专 业、行 政 管 理、执 行 人 员 或 经 理 工 作 的 外 国 人。

a) 如 果 申 请 人 的 每 月 基 本 工 资 高 于 7,000 新 元,将 获 签 发 P1 准 证。

b) 如 果 申 请 人 的 每 月 基 本 工 资 高 于 3,500 新 元 但 不 超 过 7,000 新 元,将 获 签 发 P2 准 证。

Q1 准 证:适 用 于 每 月 基 本 工 资 高 于 2,500 新 元、并 且 持 有 认 可 的 学 位、专 业 资 格 或 专 业 技 能 的 外 国 人。

S 准 证:(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 取 代 Q2 准 证 的 新 类 别)适 用 于 每 月 基 本 工 资 至 少 1,800 新 元 的 外 国人。 S 准 证 申 请 人 将 按 一 种 积 分 系 统 进 行 评 估,该 系 统 将 考 虑 多 重 标 准,包 括 工 资、教 育 程 度、技 能、工 作 类 型 和 工 作 经 验。 S 准 证 的 税 款 为 每 月 50 新 元,而 每 个 公 司 的 S 准 证 持 有 者 人 数 顶 限 为 该 公 司 本 地 工 人 和 工 作 准证 持 有 者 人 数 的 5%。

“基 本 工 资” 不 包 括:

a) 作 为“加 班、花 红 或 者 佣 金 支 付 的 其 他 款 项;

b) 差 旅、餐 食 或 者 住 房 津 贴;

c) 由 于 其 工 作 的 特 殊、不 平 常 或 者 危 险 性 质 而 支 付 给 雇 员 或 合 同 工 人、以 支 付 他 所 承 担 的 任 何 特 殊 花 费 的 款 项;

d) 任 何 生 产 力 奖 励 款 项;

e) 任 何 津 贴,无 论 作 何 描 述;

f) 任 何 由 雇 主 支 付 给 雇 员 的 退 休 金 或 公 积 金;以 及

g) 因 解 职、退 休 而 应 支 付 的 任 何 慰 劳 金。

*加 班:加 班 意 即 任 何 一 天 或 者 在 任 何 一 个 星 期 工 作 超 出 一 天 8 个 小 时 或 一 星 期 44 小 时 的 小 时 数。

在 工 作 准 证 申 请 中 申 报 虚 假 工 资、学 术 资 格 或 者 提 交 伪 造 文 件 的 个 人 或 公 司,将 依《移 民 法 令》(第 133 章)第 57 (1) (k) 条 款 和《外 籍 劳 工 雇 佣 法 令》 第 22 (1) (d) 条 款 处 理。

申 请


所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a) 每 名 申 请 人 需 填 写 一 份 申 请 表 格 8(就 业 准 证/S 准 证 申 请 表)。 申 请 需 要 一 名 本 地 担 保人(一 家 新 加 坡 注 册 的 健 全 公 司、通 常 是 申 请 人 的 雇 主)。 申 请 人 和 担 保 公 司 的 一 名 授 权 高 级 职 员 都 必 须 在 表 格 上 签 名。 此 表 格 应 有 该 公 司 盖 章/印 章。 如 果 没 有 本 地 担 保 人,申 请 人 可 以 声 明,如 果 获 得 批 准,将 在 领 取 准 证 时 提 供 一 份 3,000 新 元 的 银 行 担 保。 对 于 S 准 证 申 请,雇 主 和 申 请 人 都 必 须 填 写 第 VIII 部 分 和 第 IX 部 分 — 申 请 人 声 明 以 及 XIII 部 分 - 雇 主 声 明;

b) 一 份 申 请 人 的 全 部 教 育 资 料 和 过 去 工 作 证 明 书 的 副 本(如 果 这 些 文 件 是 以 其 他 语 文 书 写, 则 必 须 译 成 英 文)。 如 果 申 请 人 在 过 去 2 年 曾 经 持 有 或 者 申 请 过 就 业 准 证/S 准 证,则 不 需 要 提 交 那 些 以 前 曾 经 提 交 给 人 力 部 的 文 件;

c) 一 张 在 过 去 3 个 月 内 所 拍,护 照 照 片 尺 寸 的 申 请 人 近 照;

d) 一 份 显 示 申 请 人 个 人 资 料 的 旅 行 文 件 页 面;

e) 申 报 其 出 生 地 为 新 加 坡 的 申 请 人 需 要 填 写 一 份 “个 人 资 料 表 ”(Personal Particulars Form),并 且 在 提 交 申 请 时 提 供 个 人 资 料 表 中 所 规 定 的 相 关 文 件。

f) 如 果 申 请 人 是 地 区 代 表,还 需 提 交:

i) 一 份 企 发 局 批 准 设 立 代 表 处 的 信 函 副 本;以 及
ii) 一 封 由 代 表 处 的 总 部 所 签 发 的 信 函,信 中 说 明 此 申 请 的 目 的、申 请 人的 任 命 期 限 以 及 一 份 申 请 人 生 活 费 和 遣 返 的 承 诺;

g) 从 事 护 理、医 疗、教 学 和 法 律 职 业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交 一 份 向 各 自 专 业 机 构/鉴 定 机 构 注 册 的 证 书 或 所 申 报 的 相 关 文 件:

i) 护 士:新 加 坡 护 理 管 理 局
ii) 医 生:新 加 坡 医 疗 评 议 会/传 统 中 医 鉴 定 局
iii)教 师:新 加 坡 教 育 部
iv) 律 师:新 加 坡 总 检 查 署
v) 牙 科 医 生:新 加 坡 牙 医 协 会

h) 向 会 计 与 企 业 管 理 局 注 册 的 公 司/商 行 必 须 出 示 会 计 与 企 业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业 务 概 况/快 速 信 息,不 是 向 会 计 与 企 业 管 理 局 注 册 的 公 司/商 行 或 者 专 业 从 业 单 位 必 须 出 示 其 各 自 专 业 机 构 签 发 的 注 册 文 件。

另 外,申 请 新 的 S 准 证 或 更 新 目 前 Q2 准 证 的 公 司 必 须 拥 有 中 央 公 积 金 局 账 户。 这 是 便 于 根 据 公 司 的 限 额 处 理 S 准 证 申 请,以 及 通 过 中 央 公 积 金 局 收 缴 税 款。 另 外,公 司 还 必 须附 上 他 们 最近 3 个 月 的“公 积 金 缴 交 报 告 单”(CPF Contribution Statements);

i) 新 的 食 品 企 业 在 申 请 时 还 必 须 提 交 一 份 国 家 环 境 局 (NEA) 许 可 证 的 副 本;以 及

j) 造 船 和 修 船 公 司 还 必 须 提 交 一 封 由 主 船 厂 签 发、说 明 其 支 持 的 S 准 证 申 请 数 量 的 公 函 原 件。 如 果 提 交 S 准 证 申 请 的 公 司 是 主 船 厂,此 项 要 求 不 适 用。

必 要 时,申 请 人 和 本 地 担 保 人 可 能 必 须 提 供 额 外 的 文 件 和 信 息。

提 交

提 交 每 份 就 业 准 证/S 准 证 申 请 的 手 续 费 为 10 新 元。手 续 费 可 通 过 以 下 的 方 式 提 交:

a) 就 业 准 证 在 线,并 用 Visa/Master 信 用 卡 或 者 eNets 借 计 卡 付 款;

b) 新 邮 政 邮 局(人 力 部 指 定 收 取 代 理)的 任 何 邮 政 局,并 用 现 金、NETS 或 现 金 卡 付 款。

人 力 部 将 会 把 确 认 函 传 真 或 邮 寄 给 申 请 者。

处 理 时 间


就 业 准 证/S 准 证 的 申 请/更 新 处 理 时 间 为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大 约 3 个 星 期,在 高 峰 期 或 者 需 要 各 种 经 济 机 构 提 供 意 见 时,可 能 需 要 稍 长 时 间,处 理 结 果 将 邮 寄 给 您。

在 就 业 准 证/S 准 证 签 发 之 前,申 请 人 必 须 保 证 其 持 有 有 效 的 社 交 签 证,才 能 在 新 加 坡 居 留。

批 准

就 业 准 证 批 准 函 的 有 效 期 为 信 函 签 发 日 期 起 的 6 个 月。 成 功 申 请 人 在 等 待 领 取 就 业 准 证 期 间,获 准 在 批 准 日 起 临 时 就 业 一 个 月。

发 给 S 准 证 申 请 人 的 原 则 批 准 函 有 效 期 是 签 发 日 期 起 的 3 个 月。 请 注 意,S 准 证 的 成 功 申 请 人 是 不 许 在 签 发 准 证 之 前 临 时 就 业,原 因 是 申 请 人 在 开 始 工 作 后 就 必 须 缴 付 税 款。

有 效 期

首 次 申 请 人 可 以 获 签 发 最 多 两 年 的 就 业 准 证/S 准 证。 就 业 准 证/S 准 证 最 多 可 获 更 新 3 年。

收 费


a) 就 业 准 证,每 年 或 不 满 一 年 的 收 费 为 30 新 元

b) S 准 证,每 年 或 不 满 一 年 的 收 费 为 30 新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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