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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作贡献。该客户担心以NIW为基础的I-485绿卡申请会因工作的重大变动而失效,也作好了由新公司用 PERM从头开始申请绿卡的心理准备。我们帮助他分析后,认为他在金融公司的工作是在后台用混沌模型研究股票价格的变化,这与他当年在B大学做混沌模型研究属于同一领域,且有新的应用研究突破,并且在相关数学杂志上发表了两篇研究论文,基于NIW的绿卡申请不会受到影响。我们帮助他精心准备了RFE回复材料,侧重搜集他在专业方面的延续性的证明文件,淡化工作环境的重大变化。补充材料提交后不久,移民局即批准了他的绿卡申请。
最近有一位来我所咨询的客户,他成功地申请了I-140 NIW, 但是I-485在等待三年后经RFE程序被拒绝,请求我们帮助他的I-485 拒绝案作重新开案的动议。这位客户是一位化学博士,在I-485 申请期间从大学博士后职位跳到华尔街工作,在一家投资银行做金融分析师,年薪加奖金近40万。他为了绿卡申请,在周末继续义务为他大学导师工作,期间,还参加过一些化学方面的专业会议。 后来,收到移民局I485补充材料要求。在提交了他所有工作记录证明后,移民局拒绝了他的I485 申请。拒绝的理由是,移民官认为他现在和今后都不大会回到NIW时所申请的化学领域的研究工作。过去的工作时间,工作收入记录都使得一个合情合理的人会相信该化学博士会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与他申请专业无关的金融分析师职业。非常难说以后还能在化学领域能有重大贡献。这位博士当时转换工作的决定缺乏充分的考虑,也许是没有考虑到其对于绿卡申请的影响,或者是对于NIW绿卡申请中转换工作的影响缺乏正确的认识。我们建议他通过雇主提交PERM劳工证重新申请绿卡。如果 NIW的I-140没有被移民局撤销,他有可能利用NIW的优先日(Priority Date),在PERM批准后,同时提交I-140/I-485。
对于NIW和EB-1(a)这两类绿卡申请来说,我们看到了它们的显著优势,那就是不需要雇主支持,并且不需要劳工证,申请人在绿卡申请的过程中可以自由地在同一领域转换工作和雇主。所以对于满足这两类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如果估计到有可能要换工作,或者是存在解雇的风险,NIW 和 EB-1(a)是最好的选择。但是要注意,在换工作的时候一定要保证前后两个工作都在相同的领域。
2. EB-1(b) -- 180天之后可换相同职位
EB-1(b)与EB-1(a)同属第一类优先,但EB-1(b)需由雇主支持提出申请。法律对EB-1(b)在转换工作的时候,也有更多的限制,不能随意转换雇主了。首先,与基于PERM的绿卡申请类似,如果I-485 申请pending超过180天,申请人可以换工作。另外,申请人的新的工作职位必须与原来的I-140申请时所属的工作职位相同或相似,其I-485申请才仍然有效。可以看出,这一要求比NIW或 EB-1(a)转换工作时的要求高,因为后者仅要求转换工作前后申请人在同一领域工作即可。我们仍然考虑上面提到的NIW数学博士的例子。如果那个数学博士在B大学时申请的是EB-1(b) 绿卡(优秀研究人员与教授,这个客户可能符合这个条件) ,那么他到华尔街之后,他的I-485申请很可能被拒绝,因为大学里的博士后研究职位和投资银行的职位即使研究专业一致,还是很难被判断为相同或相似的职位。
很明显,EB-1(b)相对于NIW在转换工作时还是有更多的限制。但是, EB-1(b) 在绿卡签证排期日上有很大的优势。EB-1(b) 属于第一类优先,而NIW属于第二类优先。目前 (2007年2月),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的职业移民绿卡排期情况是:第一优先有名额,没有排期的问题,而第二优先的名额截止日期是2005年4月22日。所以,EB1b的申请人在目前可以随时同时递交I-140和I-485,而不受排期的限制,这是一个很大的优势。
最后,我们想要提醒你的是,绿卡申请过程中转换工作对绿卡申请的影响是比较复杂的,申请人需要慎重。有些情况下转换工作对于绿卡确实没有影响。而且,即使是被解雇,失去了工作,也不一定意味着绿卡申请就失效了,移民法中有很多的问题可以通过技术性和技巧性的分析设计,避免不必要的周折。往往是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最重要的是不要冒然行事,也不要轻言放弃,有疑问时应该找有经验的律师咨询,事先设计好对策,使得事业发展和绿卡申请两不误,同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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